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主任 林钧跃

社会信用体系中长期规划不是建设工作的终点,而是一个新起点。虽然《纲要》没有指明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立健全之后的下一阶段建设工作,但依据社会信用体系理论,期望在《纲要》的实施过程中创造条件和时机,尽快实现“以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核心”到“以市场联防机制建设为核心”的工作重点转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十五年来的建设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文件指出了“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严重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为破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难题指明了方向。《纲要》是指导我国到2017年全面完成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它将联席会议的43个成员单位拧成为一股绳。为保证信用信息基础设施顺利建成且能有效运行,不仅在信用信息互通互联大平台建设方面强化任务和分工,攻克若干技术障碍点,而且推进了运行环境的建设,包括法律法规、国家信用标准、高校和职业学校的信用管理专业学科发展、信用经理人和征信技术人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行业协会等领域的建设工作。

《纲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极为重视解决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问题,以认领任务形式强化具有信用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的工作,有利于提高各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改变监管方式,加强监管力度。可以预见,随着《纲要》的颁布实施,更为有力的失信惩戒效果会逐渐显现,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应该会逐渐转好,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商业欺诈、制假售假等问题的解决有了新的强有力手段。

对于我国微弱的信用服务业来说,应该对《纲要》持有机遇意识。随着《纲要》的发布和实施,企业和个人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商业保理等分支行业的机构都要有强烈的进取意识和责任意识,要认识到《纲要》引领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强大力量,更要趁势而上,在我国的市场上提供门类齐全的高质量征信产品和服务,也力争在国际上建立起我国信用服务业的声誉。

“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可被定义为一种“经济模式”。所谓“模式”,就是解决某一类问题的方法论。我们可以把解决某类问题的方法总结归纳起来,再上升到理论高度,就可形成“模式”。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是中国为适应自身信用经济发展而建立的一种赶超型经济发展模式。经过近十五年的建设,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在诸多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例如在公共征信系统建设、国家信用标准制订、信用管理专业大学教育和信用经理人从业执照考培等方面。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即将跨越第一个阶段的时候,探讨社会信用体系模式问题的时机业已成熟。在国际上,“社会信用体系模式”是具有吸引力的,它不仅是对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深入探讨,更是对中国经济发展经验中的成熟部分进行技术性总结和经验推广。随着对中国社会信用体系模式所蕴涵的内容进行更为深入研究,中国社会信用体系模式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都将进一步清晰,而《规划纲要》的发布和实施则是完善中国社会信用体系模式的重要环节。

当然,社会信用体系中长期规划不是建设工作的终点,而是一个新起点。虽然《纲要》没有指明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立健全之后的下一阶段建设工作,但依据社会信用体系理论,期望在《纲要》的实施过程中创造条件和时机,启动以“市场联防机制”为标志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期工程,尽快实现“以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核心”到“以市场联防机制建设为核心”的工作重点转移。在现有体制下,让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发挥更大的作用,达到更好的失信惩戒效果,形成低成本打击市场失信和社会中不诚信行为的天罗地网,开拓更多的信用信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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