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
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包括货币借贷和商品赊销等形式,如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
征信:
为信用活动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务,实践中表现为专业化的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以此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解决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征信体系:
指由与征信活动有关的法律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管理、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共同构成的一个体系。征信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为借贷市场服务,但同时具有较强的外延性,也服务于商品交易市场和劳动力市场。
征信机构:
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征信业务即信用信息服务的机构,它可以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也可以是某独立法人的专业部门,包括信用信息登记机构(有公共和私营,私营信用信息登记公司在国际上也被称为征信局)、信用调查公司、信用评分公司、信用评级公司。
征信业务:
征信体系建设信用记录,又称信用查询,是指征信机构利用数据库技术采集、汇总企业和个人借、还款历史记录并提供查询服务的业务。
信用调查,又称信用咨询,指征信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依法通过信息查询、访谈和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和评价被调查对象信用状况的活动。
信用评分是利用数学和统计方法、根据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还款记录等信息对其信用状况进行的量化评价。
信用评级,又称资信评估、信用评估,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定量、定性的分析,以简单、直观的符号标示对大中型企业主体和企业债项未来偿还能力的评价。
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是全面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产品。
信用管理:
分为货币信用管理和商业信用管理。指在充分掌握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的关于借贷、赊销的决策及其他有关活动,包括授信、贷款管理和商账追收等。从事信用管理所需的信用信息分为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内部信息指信贷机构自己获得的第一手信息,外部信息指从专业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获得的信息。
信用信息登记机构:
指通过批量初始化和定期更新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集借款人信用信息形成数据库的机构。核心数据是借款人借、还款的历史信息。信用信息登记机构一般只以原始数据或通过数学和统计学的方法客观反映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状况,不对借款人进行进一步分析判断。信用信息登记机构由政府运营的称为公共征信机构;由非政府机构运营的称为私营征信机构。公共征信机构和私营征信机构在操作上最主要的差异在于,向前者提供信息是强制性的而后者是自愿的。
征信数据类型:
凡是有助于判断借款人信用风险的信息都应当是征信机构数据采集的范围。就个人征信而言,征信机构采集的借款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是身份识别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识别号码、出生日期、地址、就业单位等。二是负债状况和信贷行为特征信息,即借款人的当前负债状况和还款的历史信息。三是判断企业和个人还贷能力的信息。四是特殊信息,例如法院民事判决信息。
征信增值服务:
向客户提供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的基础业务,此外,征信机构还向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包括信用评分、信用评级、金融服务业务解决方案、市场营销服务、防欺诈服务、商账追收等。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经过上百年的市场经济发展,发达国家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但是,由于各国经济、文化、历史不同,不同国家形成了不同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从国际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征信体系模式主要有市场主导、政府主导和会员制三种模式。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北欧国家采用市场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的代表是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几个欧洲国家,日本则采用会员制模式。
各国类型
美国的市场主导型
美国的征信业始于1841年,第一家征信所是由纽约纺织品批发商刘易斯·塔潘所建立。从简单征信服务到比较完善的现代信用体系的建立,美国经历了160多年的时间。“美国模式”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征信业以商业性征信公司为主体,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和经营。它们是独立于政府和金融之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以赢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有偿的商业征信服务。
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征信机构(或称私人信用调查机构),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服务主体。
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具有一些很明显的特征。在机构组成上,主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资组成。它们的信息来源广泛,除来自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它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而信息内容也较为全面,不仅征集负面信用信息,也征集正面信息。此外,这些机构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提到征信,就必然会涉及法律。美国对征信的立法是由于上世纪70年代征信业的快速发展所导致的系列问题而开始,走的是一条在发展中规范的立法过程。到现在美国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而且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随,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环境,政府基本上处于社会信用体系之外,主要负责立法、司法和执法,建立起一种协调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同时其本身也成为商业性征信公司的评级对象,这样就保证了征信公司能确保其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欧洲的政府主导型
欧洲的征信业的发展主要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又称公共模式或中央信贷登记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其征信系统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各国中央银行管理,主要采集一定金额以上的银行信贷信息,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服务;另一部分由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组成,一般从事个人征信业务。
欧洲对于征信的立法最初是源于对数据、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此与美国相比,欧洲具有较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1995年10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纲领》,这是欧盟第一个涉及个人征信的公共法律,该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是在保护人权和开放数据之间取得平衡。欧盟于1997年12月公布了第二个《数据保护指南》。根据欧洲议会通过的法律,欧盟各国对本国的信用管理法律体制进行完善。
欧洲的政府主导型征信模式与美国的市场化模式的差别体现在三个方面: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
日本的会员制征信
日本的征信体系明显区别于美国和西欧国家,采用的是会员制征信模式,这主要是由于日本的行业协会在日本经济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这种模式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在会员制模式下,会员向协会信息中心义务地提供由会员自身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也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这种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
目前,日本的信用信息机构大体上可划分为银行体系、消费信贷体系和销售信用体系三类,分别对应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这些协会的会员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保证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商业公司以及零售店等。三大行业协会的信用信息服务基本能够满足会员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查的需求。例如日本银行协会建立了全国银行个人信息中心。信息中心的信息来源于会员银行,会员银行在与个人签订消费贷款的合同时,均要求个人义务提供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中心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
同时,日本征信业还存在一些商业性的征信公司,如“帝国数据银行”,它拥有亚洲最大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有4000户上市公司和和230万户非上市企业资料。
日本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并不完全公开,只是在协会成员之间交换使用。对此,以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银行授信前,会要求借款人签订关于允许将其个人信息披露给其他银行的合同。另外,日本行业协会的内部规定在信用管理活动中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