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浴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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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卫浴商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bathroom & sanitary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GSC。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广东省范围内从事卫浴产品生产、科研设计、设备制造、教育培训、施工、内外贸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在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不受部门、地区、所有制限制,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为企业服务,在行业内发挥服务、沟通、协调、公正、自律、监督和管理的作用,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又是政府的参谋、助手。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方针政策。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是广东省。本会住所在佛山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行业政策、法律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 参与制定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内自我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三) 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订本行业的各类标准,并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协助政府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消费者之间关系;  

(五) 在会员范围内开展人才培训,举办有关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编辑商会会刊及各种技术资料;  

(六) 开展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组织产品展览会,提供市场信息,帮助会员开拓市场和举办产品促销活动;  

(七) 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  

(八) 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卫浴企业及相关经济组织都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即成为本会会员。同行业地区性商会也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表决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 有权出席本会会员大会,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获得本会的会刊、经济技术资料及其它刊物;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及时向本商会反应情况,提供本单位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单位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本会变更、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议决;

(六)  改变和撤销理事会不适应的决定;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参会会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工作的方案;  

(五)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违规会员的除名;  

(六) 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本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通过。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纪要,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会议批准;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4  4 2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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