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广东省内已全面暂停专利申请资助

 

自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提升专利质量工作,对全国各省专利申请相关政策调整进行了专项督查,督查重点:应按照“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调整和完善专利一般资助政策。对于专利申请的资助范围应仅限于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对于未授权的国内专利申请,不应给予任何形式的财政扶持。


自2018年12月起,广东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7号)的要求,为引导专利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进一步优化专利资助政策,对全市要求专利资助政策进行了暂停及调整,请看以下各市专利资助暂停及调整政策情况:


广州市

自2018年12月12日将对《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从即日起,暂停执行其第二章第五-八条,即有关专利资助的条款。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4,3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850元/件。对首次获发明专利的,增加资助2,000元;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3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40,000元/件;获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0,000元/件。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80,000元。

(三)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国外)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是职务申请人的,资助10,000元/件,是非职务申请人的,资助5,000元/件。

(四)对专利权人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6年以上的,分两次给予资助,第一次:维持6年的,资助1,800元/件;第二次:维持7~9年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维持7年的资助1,500元/件,维持8年的资助3,000元/件,维持9年的资助4,500元/件。

(五)对发明专利授权大户的资助: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性资助30,000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20件,增加资助30,000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专利权人,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授权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六)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资助: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资助500元/件。

等全市区专利资助政策暂停执行及进行调整....


佛山市

自2018年12月10日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发文:我局决定对专利申请、授权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4〕44号)的部分条款,停止执行的条款如下:

“第二条 同一单位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超过30件的,每件资助10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200元;超过100件,每件资助1500元;超过200件,每件资助2000元。申请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第三条 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专利权人5000元资助。同一单位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0件的,每件资助60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8000元。”


“第五条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专利国际申请,按每件5000元给予资助。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第六条 代理机构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0件的,每件资助12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500元;超过100件的,每件资助2000元。”


“第七条 代理机构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000元;超过100件的,每件资助2000元。代理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其他资助条款不变。


我市各区、镇、园区印发的专利资助政策中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关于“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涉及专利授权前资助、超额资助和大户奖励的相关条款同时停止执行。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由市级统筹,各区、镇及园区不再重复资助,请各区、镇及园区认真核查和落实。


特此通知。


等全市区专利资助政策暂停执行及进行调整....


深圳市

自2018年12月13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的通告:为引导专利高质量发展,即日起停止执行《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中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项目。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完成网报申请材料的项目,按程序继续审批。新资助政策条款正在研究制定中,停止执行的项目待新政策印发后按新政策执行: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六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申请人在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六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但对电子申请率未达100%的专利代理机构不予资助;


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等全市区专利资助政策暂停执行及进行调整....


中山市

自2018年12月12日发布起,停止执行《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知发〔2018〕30号)以下专利资助内容:

“第十一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和年费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资助1万元。(二)同一单位上一年度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的,每家额外给予3万元资助;每增加10件递增3万元,同一单位年度该项资助不超过15万元。(三)国内发明专利以本市地址第五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3万元;第十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5万元,已按原办法获得第九年年费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以本市地址申请PCT专利,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09表)(中文版本)中显示该专利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单位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5万元。(二)以本市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以本市地址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在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本市设立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的专利申请的专利电子申请率为100%,没有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且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给予代理机构每件授权发明专利0.2万元资助,同一代理机构当年度最高资助总额由当年度的申报指南限定。”


其他资助内容不变。


等全市区专利资助政策暂停执行及进行调整....


珠海市


自2018年12月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开展各区专利资助奖补政策自查整改的通知》(珠知〔2018〕144号)的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市各区暂停实施专利资助条款政策,待市级知识产权奖补政策修订出台后,各区参照执行。


等全市区专利资助政策暂停执行及进行调整....


汕头市

自2018年12月13日汕头市知识产权局,汕头市财政局发文:


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财政局专利申请(授权)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汕知发〔2014〕43号,下称《管理办法》)中部分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精神要求的资助政策。具体条款如下:


一、第十条第1款“已获得受理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在申请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该部分资助待发明专利授权后一并资助。


二、第十条第4款“已获得受理且有国家局出具的检索报告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3500元。


三、第十条第5款“已获得外国专利局或区域性专利组织授权的专利”。

每项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30000元的资助,每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资助;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每项资助2000元。


四、第十条第6款“对专利授权大户和发明专利授权大户的激励性资助”。


单位或个人首次在同一年度获得专利授权50件以上的,在按前款有关规定予以资助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20000元的资助;在同一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在按前款有关规定予以资助的基础上,每件发明专利授权再给予2000元的资助。


以上条款从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等全市区专利资助政策暂停执行及进行调整....


韶关市

自2018年12月4日韶关市知识产权局发文:暂时停止实施《韶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韶知〔2018〕1号)的通知,待修订后发布。


等全市区专利资助政策暂停执行及进行调整....


湛江市

按照专利申请资助“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提高专利申请质量,解决目前我市专利申请资助存在的一些弊端,湛江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暂停执行〈湛江市科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办法(湛知〔2014〕20号)〉的通知》(湛知〔2018〕14号)的精神,


等全市区暂停执行专利资助政策,待新的专利申请资助政策出台后,再按新的规定执行。


惠州市


自2018年12月1日起,惠州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资助相关政策进行修订,,暂停受理《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实施意见》(惠府〔2016〕32号)中“优化专利申请与授权的资助政策”的申报,并关闭“惠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系统。


以下为暂停资助的内容: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审费、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


二、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资助;

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资助5000元。


三、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

发明专利每件最高资助2万元;同一件专利的资助仅限于2个国家。


四、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自授权之日起连续缴纳3年以上年费的资助;

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连续缴纳3年以上年费的每件资助专利年费2000元;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实用新型专利,自授权之日起连续缴纳3年以上年费的每件资助专利年费300元,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外观设计专利,自授权之日起连续缴纳3年以上年费的每件资助专利年费200元;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自授权之日起连续缴纳3年以上年费的每件资助专利年费200元。


五、在惠州纳税、电子申请率100%、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代理惠州发明专利申请并在3年之内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资助;


在惠州纳税、电子申请率100%、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代理惠州发明专利申请并在3年之内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资助代理机构每件500元。对有无费视撤行为的专利申请人、有不及时答复审查意见视撤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资助。


六、在校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各类创新大赛的获奖作品,委托本地合法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专利的资助。

在校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各类创新大赛的获奖作品,委托本地合法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专利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代理费4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代理费1500元,但不再给予授权资助。


其他政策扶持不变。


特此公告。


等全市区专利资助政策暂停执行及进行调整....


河源市


自2018年12月20日起,停止执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府〔2016〕16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6〕49号)的部分条款,具体条款如下:


(一)《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府〔2016〕16号)部分条款:


1.“第二(三)1.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2000元,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0元;”

2.“第二(三)1.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报告之后1年内,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每件资助1万元”;

3.“第二(三)2.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到5件以上、增长率超过30%的中小微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10件以上、增长率超过50%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10万元奖励”;

4.“第二(九)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人地址为河源辖区)的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度增加3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20%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比上年度增加200件至299件且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20%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并获授权的,每件资助500元”。


(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6〕49号)部分条款:


1.“第28条,加大对专利申请、授权扶持力度。支持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府〔2016〕16号)规定执行”;

2.“第29条,对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按缴纳国家规费的实际发生额全额支持;对上一年度专利申请10件以上且当年专利申请量(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20%)比上年增长50%以上的企业,每增加5件,给予一次性5000元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最高20万元;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深圳代办处取得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每件给予1500元的支持”。


等全市区专利资助政策暂停执行及进行调整....


阳江市

自2018年12月10日起,停止受理《阳江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阳府【2016】17号)部分专利资助申请,以下为停止资助的内容: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前申请资助;

二、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申请资助。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每项资助5500元。在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先资助2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职务发明每项资助1000元,非职务发明每项资助800元),委托我市专利代理(代办)机构申请的,增加资助500元。


其他资助政策不变。


等全市区专利资助政策暂停执行及进行调整....


清远市

自2018年12月3日起暂停受理《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8〕27号)部分专利资助的申报。以下为暂停资助的条款:


(一)第一条第2点“大力扶持专利代理机构”规定的资助;

(二)第三条第5点“大力开展企业专利申请‘灭零’活动”规定的资助;

(三)第三条第6点“积极开展企业专利申请‘增量’活动”规定的资助;

(四)第六条第18点“加大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力度”有关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资助以及发明专利授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资助。

特此通知。


等全市区专利资助政策暂停执行及进行调整....


东莞市

自2018年12月7日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发文:

(一)经市政府同意,《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20号)的专利资助政策不再执行。


(二)严格按照“授权在先,部分资助”原则调整专利资助政策。全面停止对国内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国内专利的资助范围仅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资助仅限于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PCT;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具体资助政策以市政府接下来新修订出台的专利资助政策为准。


等全市区专利资助政策暂停执行及进行调整....


注:本文由IPRlearn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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